为获取不义之财,承德一男子竟然盗窃当地一小区的人防门及槽钢等,获利18万余元。日前,二审法院作出裁定,驳回该男子的上诉,维持了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,并处罚金2万元的原审判决。
2022年9月底至2023年4月底,祁某在承德市高新区某小区盗窃人防门设施及槽钢,以此获利18万余元。祁某是个90后,2021年5月曾因犯开设赌场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,缓刑一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。
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,被告人祁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盗窃公私财物,数额巨大,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,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。祁某有犯罪前科,酌定从重处罚;案发后主动投案,到案后能如实供述,系自首,可以从轻处罚;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,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,愿意接受处罚,可以依法从宽处理;赔偿被害人损失,取得被害人书面谅解,可以酌定从轻处罚。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,酌情予以采纳。
依照《刑法》和《刑事诉讼法》相关规定,双桥法院一审判处被告人祁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。
祁某不服,提出上诉。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,经全面审查本案卷宗材料,并经检察机关阅卷后,认为本案不属于必须开庭审理的案件,决定不开庭审理。合议庭依法讯问了上诉人祁某,对原审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了全面审查。
祁某认为,该案原审判决量刑过重,其具有自首、全部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、自愿认罪认罚等从轻、减轻情节,请求减轻量刑并适用缓刑。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与祁某的意见基本一致,认为应对其减轻量刑,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。
承德中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判认定的事实一致。法院认为,原审法院在原公诉机关以销赃数额提起公诉后,向原公诉机关出具了调取证据材料决定书,但原公诉机关未能提供证实被盗物品价格的证据,原审法院依据指控的销赃数额进行审判,并按照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予以认定。
法院还认为,上诉人及辩护人的上诉理由在原审量刑时均已考量,同时上诉人有犯罪前科、且销赃获利金额18万余元,不宜适用缓刑,因此对上诉人及辩护人关于减轻量刑并适用缓刑的意见不予采纳。
据此,承德中院依照《刑事诉讼法》相关规定对该案作出终审裁定,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
扬子晚报/紫牛新闻记者 万承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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